电脑数据丢失
(资料图片)
2021年10月中旬
岳某因电脑速度慢
到某电子商行进行维修
店里工作人员王某
检查后告知加装固态硬盘
重装系统软件
就可以解决问题
随后岳某支付
维修费用350元
后王某在操作时因疏忽
导致电脑原有资料被覆盖
虽经数据恢复
仍有200多张照片
10份电子保险单
2次家事电子版礼单等
多项重要数据丢失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岳某将电子商行诉至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
诉请恢复电脑丢失的数据
如恢复不了
赔偿资料损失费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电子商行辩称
岳某到店里要求电脑提速
加装固态硬盘并
重装系统软件
系岳某自己选择的方案
数据丢失后
我们已尽最大努力帮其恢复
努力将损失减小到最小
全过程已尽到
应尽的责任
数据丢失我们表示惋惜
但不应该让我们赔偿
数据无法恢复
后法院依照岳某的申请
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
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
载明“该检材已经多次恢复操作
无法对原始数据恢复”
岳某和电子商行
对此均无异议
依法裁判定分
法院审理认为
电脑数据作为
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
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数据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中电子商行
工作人员应是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告知岳某
加装硬盘、重装系统
可能会存在资料丢失风险
提醒岳某拷贝数据
或帮助其拷贝数据
但电子商行在维修过程中
未尽到审慎注意和提醒义务
造成岳某电脑内资料丢失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岳某主张的
资料损失费5万元
鉴于鉴定机构
以本案超出其技术条件
或者鉴定能力为由退案
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无法得出鉴定意见
且岳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
证明其因资料丢失产生的确切损失
岳某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故对岳某要求电子商行
赔付其资料损失费
5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岳某主张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因电子商行在维修中
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造成岳某电脑中
照片等资料丢失
必然给岳某的工作生活
带来诸多不便
也会对岳某的精神
带来一定损害
故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侵害自然人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
判决电子商行向岳某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驳回岳某的其他诉请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杨晓宇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
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电子商行接受电脑维修
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素养
明知重装系统将会
格式化硬盘致使数据丢失
故应主动提醒客户备份数据
作为客户应加强数据保护意识
特别是隐私数据保护
避免出现“艳照门”式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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