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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虽只一字之差
却有天壤之别
下面通过郑州市
上街区法院审理的
一起劳动争议案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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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
魏某到某公司上班
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30元
工资月结月清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魏某遂申请仲裁
要求确认其与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
确认魏某与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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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称
魏某在我公司上班
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只是提供一定的劳务
完成一定量工作内容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故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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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1:16
王天超 一级法官
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副院长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魏某提供的
钉钉打卡截图、工资条等证据
结合双方陈述
可以认定魏某上班考勤
受公司规章制度制约
魏某从事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
并按每日130元标准
按月取得劳动报酬
魏某主要从事的包装工作
亦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
用人单位与招用劳动者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
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
业务的组成部分”情形的
劳动关系成立
故魏某虽未与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
但双方之间存在
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确认魏某在公司工作期间
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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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
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而签订的协议
在实际工作中
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
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使发生争议时
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劳动者
作为相对弱势一方
往往由于就业压力
用人单位的压力或者
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
未能与用人单位
及时订立劳动合同
在确认是否与用人单位
存在劳动关系时
可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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